車輛購置稅再好也要交,下面情況卻可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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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19-07-22
在今年7月1日,占據稅務新聞頭條的大概就是新版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這次關于車輛購置稅的政策是極為便民利民的,但由于還是一種稅,也是一項支出,但是一下情況可以免征車輛購置稅。下面由廣州忠雄給您介紹一下。

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免征車輛購置稅范圍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特殊情況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具體規定:
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1.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以上是免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全部內容,另外,次稅征收對象為: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